来源: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:2024-10-24 选择阅读字号:[ 大 中 小 ] 阅读次数: 0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一十七条的规定,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24)川0411执恢1419号之二、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川(0411)执恢1419号之二,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开均位于仁和区迤沙拉大道555号6栋10-2号房屋转移给吴晓娟,房屋预告登记证明:攀房预仁字第00000056号,现公告该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》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明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攀房预东字第00000056号 |
刘开均 |
住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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仁和区迤沙拉大道555号6栋10-2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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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单位: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经办人:赵鑫
审核人:于乐
2024年10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