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:2024-10-25 选择阅读字号:[ 大 中 小 ] 阅读次数: 0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一十七条的规定,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24)川0402执恢142号之一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川0402执恢142号之一,裁定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(位于东区华山,不动产登记证明号:川(2017)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345号)解除抵押登记,现公告该土地的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登记证明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川(2017)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345号 |
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|
土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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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区华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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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单位: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经办人:徐琳
审核人:李伟
2024年10月25日